近日,为加强对全市重大文化项目的管理,提升重大文化项目的质量水平,保证厦门市公共文化服务的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按照文化部、财政部《关于开展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的通知》和《厦门市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建设规划》的要求,厦门市文广新局制定出台《重大文化项目工作目标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文化项目是指列入年度计划的区级以上的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文化精品工程项目以及大型文艺演出、民俗活动、庆典活动等文化活动项目,适用于承办重大文化项目的本市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各级公共文化服务机构。
《办法》指出,对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考核,主要包括项目在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项目资金和财务管理情况和工程质量等三项内容,其分值比例大体为60:20:20;对文化精品工程项目的考核,主要包括对项目的策划情况、进度与完成情况、项目资金和财务管理情况和项目实施效果四项内容,其分值比例大体为10:40:20:30;对大型文化活动的考核,主要包括对项目的策划情况、进度与完成情况、项目资金和财务管理情况和项目实施效果四项内容,其分值比例大体为10:40:20:30。
《办法》坚持三项考核原则:一是科学、合理、有效的原则,二是客观、真实、公平、公正的原则,三是全面考核与日常管理相结合。同时对考核办法进行明确规定,要求对重大文化项目考核采用项目前期审查、项目过程检查、项目完成验收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由责任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的监察局、财政局或政府办、发改局、重点办、效能办等部门组成考核组,在各公共文化项目责任单位自评的基础上进行检查考核。各重大文化项目责任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根据不同类型的文化项目制定相应的考核标准。重大文化项目的考核结果,将作为各责任单位领导班子年度工作成绩和干部考核使用以及核拨经费的重要依据和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