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厦门城市发展、文化创意产业与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随着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广度与深度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或城市综合竞争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近年来,很多国家和地区把创意产业作为其战略产业和支柱产业,并积极采取包括知识产权机制在内的措施进行促进和扶持。作为源自创意与才华,通过知识产权开发、运用,具有创造财富及就业潜力的产业,文化创意产业的核心价值在于创造性。正是由于文化创意产业的这一特性,以鼓励创造为己任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是文化创意产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对于厦门市的文化创意产业而言,也是如此,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于厦门文化创意产业的革命性意义。这主要表现为:文化创意具有可知识产权性是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发挥革命性意义的前提;知识产权保护机制能有效激励文化创意,为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提供制度驱动力;知识产权保护机制能够为文化创意企业提供财富源泉;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是文化创意产品市场运行的根本保障;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将有利于文化创意企业形成竞争优势。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同样对厦门市的城市发展与城市形象的塑造与提升有着重要的影响意义。这是因为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机制对文化创意产业具有革命性意义,而文化创意产业有利于促进厦门市城市产业结构升级与优化,能促进就业,缓解就业矛盾,能改善生态环境与革新厦门城市旧区的传统功能,能成功塑造与提升厦门城市形象,提升厦门城市竞争力。
二、厦门市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现状、不足与机遇
近年来,作为厦门市的一种新型产业,文化创意产业正在蓬勃迅猛发展。在“十一五”期间,厦门市古玩和艺术品产业、演艺娱乐业、新闻出版业、印刷复制业等传统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持续稳步提升;影视产业、动漫产业等新兴产业快速发展,已经初步形成了聚集发展态势。目前,厦门已逐步形成包括新闻出版、印刷复制、图书发行、影视制作、动漫网游、文化旅游、演艺娱乐、文化会展和艺术品交易等在内的综合性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格局。厦门市设立了龙山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厦门牛庄、明发商业广场文化艺术城、集美集文化创意园、嘉盛创意产业园等若干文化创意产业基地或园区,成立了厦门市文化(创意)产业协会。截至2010年12月,厦门市有文化创意企业2695家,文化创意产业的增加值为124.55亿元,占GDP的比重为6.06%,已经成为厦门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
蓬勃迅猛发展的文化创意产业,强烈呼唤完善而具有针对性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支持、导向与保障。对此,厦门市有关政府部门作出了积极的有益尝试。比如,厦门市颁布并实施了《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科学技术创新型城市的实施意见》、《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厦门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厦门市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厦门市知识产权局执法专项行动方案》等地方性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初步建立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良性互动机制;编制了有关诉讼指南、风险提示等资料;编著《厦门版权产业发展与版权保护》画册;建立了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成立中国(厦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开通了“12330”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电话;评选出厦门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为厦门市有关单位自主知识产权的创造与应用提供示范效应;积极开展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交流;积极开展有关知识产权保护与应用的讲座与培训,促进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转化与升华。
尽管如此,与发达国家和我国发达城市相比,厦门市仍有诸多工作需要加强或改进。比如,厦门市目前尚无专门针对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或政策文件;没有注意到文化创意企业在不同发展阶段与不同领域对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需求差异;没有开展专门针对文化创意企业知识产权创造、保护与提升的培训工作;没有开展有效的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调研工作;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对厦门市文化创意产业的深度促进作用尚未有效发挥。这种境况反映到厦门市文化创意企业中,则表现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比较淡薄,对知识产权的认知不准确,交叉侵权现象比较普遍;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比较少,而知识产权的商业开发与应用的广度与深度更有待提升;文化创意企业对知识产权人才的需求不够旺盛,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的人才很少等。
正因为厦门市在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建构方面存在着诸多不足,也因为厦门市特殊的地缘优势与政治环境,使得厦门市在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建构与拓展方面面临着旷远的历史性机遇。首先,海西战略与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带来前所未有的政策机遇。作为国家级发展战略,海西战略鼓励并支持厦门等地区创意产业的率先发展,形成各具特色的创意产业空间布局,支持发挥特区人才优势和政策优势,依托软件园、火炬(翔安)产业园等科技资源与高技术产业优势,大力推进工业设计研发、软件研发及产业化、游戏设计、会展旅游、时尚消费、科技咨询、影视传媒为重点的创意产业集聚区的发展,凸显厦门特色,将厦门建成“艺术之岛”“音乐之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指出,到2020年,要“把我国建设成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较高的国家;知识产权法治环境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显著增强,知识产权意识深入人心,自主知识产权的水平和拥有量能够有效支撑创新型国家建设,知识产权制度对经济发展、文化繁荣和社会建设的促进作用充分显现”的战略目标。这两大战略为厦门市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建构与拓展指明了方向,并提供了大有可为的广阔空间。其次,2010年6月,海峡两岸正式签署的“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与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为厦门市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历史性机遇。第三,作为经济特区,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可以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对厦门市文化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方面作出更具有针对性的政策、法规或规章。第四,作为福建省唯一的一个副省级城市,也作为全国5个计划单列市之一,同时也是全国首批实行对外开放的五个经济特区之一,厦门市的经济比较发达,法律制度环境比较优良。第五,厦门市可发挥后发优势,积极吸收其他国家或城市的有益经验。尽管厦门市文化创意产业在最近几年的发展极其迅猛,但与一些发达国家或地区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比如,自1997年至今,英国整体经济增长了70%,而创意产业增长了93%;美国的文化产业的总值占GDP总量的25%左右;日本的动漫产业占GDP总量的20%左右。在我国,以北京、上海、深圳、杭州为代表的东部中心城市已经成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第一梯队。如,北京、上海、深圳2007年的文化创意产业增长率分别为19.4%、22.8%和25.9%,2008年,这三个城市的文化创意产业增长速度分别为19%、20%、22%,均大大高于GDP的增长率。与文化创意产业的高速迅猛发展相对应的是,这些发达国家或地区的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比较完善。这些国家或城市的有关实践可以为厦门市提供众多有益启示。
三、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实践及启示
从英、美、日、韩四国以及我国北京市、上海市、深圳市三地有关文化创意产业良性发展来看,这些国家和城市所推行和实施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是比较成功的。它们的实践经验给厦门市带来的启示主要有:厦门市应保持开拓性的姿态,积极开展开拓性工作;充分利用各种时机与厦门市经济特区的立法权项,建立健全有关的地方性法规或政策文件与规范性文件;应根据知识产权保护的需要,积极推进行政机构革新;应积极开展多种有益尝试,积极保障知识产权司法工作的效率性与公正性,完成好最后防线的历史性使命;积极开展有关的知识产权普法宣传,积极搭建有关知识产权服务平台;重视企业,保障企业在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机制的核心践行者角色。当然,政府的积极作为有可能有对私权体系过度干预的嫌疑。对此,我们应保持适度的警惕。
四、厦门市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构建与拓展
目前,对于厦门市而言,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应从政府、行业协会、企业以及其他相关主体等四个层面来进行建构与拓展。
厦门市政府应积极开展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第一,科学制定厦门市有关知识产权立法的立法规划。在制定立法规划过程中,应坚持合法、可行与科学三项基本原则。合法原则是指厦门市有关单位编制和实施立法规划中,应有法的根据,或不与现行法相抵触,必须与厦门市有关单位的立法权项相对应。可行原则,是指厦门市有关单位在编制和实施立法规划中,要充分考虑到规划的未来前景,亦即规划在未来实践中变为现实的程度。科学原则,是指编制和实施立法规划,要合乎客观规律的要求,作出最佳选择,具有科学性。第二,深入开展有关调研,研究厦门市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立法的可行性、应然性及具体内容。第三,逐步颁布实施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从目前阶段而言,应逐步颁布实施的地方性法规或规定性文件主要有:《加强厦门市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若干规定》、《厦门市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推进计划》、《厦门市商业秘密保护条例》、《厦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厦门市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厦门市会展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厦门市动漫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等。有关地方性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在具体设计上,应至少包含:制定的法律依据、规范目的、适用对象、适用范围、主管部门、法律责任、生效时间等。第四,对厦门市有关知识产权立法,注意跟踪与反馈,并适时完善。第五,通过多种途径,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指导企业构建与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比如,组织编写《厦门市文化创意企业发展初期知识产权指南》、《厦门市文化创意企业成长期知识产权指南》、《厦门市文化创意企业成熟期知识产权指南》、《厦门市文化创意企业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指南》、《厦门市法院知识产权诉讼指南》、《厦门市文化创意企业知识产权与竞业限制协议范本》、《厦门市艺术作品著作权交易法律指导》等文件资料;应积极引导并帮助文化创意相关行业的文化创意企业成立行业协会或相关的知识产权联盟等。第六,完善行政机关间的工作职责,严格执法,保障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践行。在现阶段,厦门市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涉及众多的行政管理部门,如有厦门市知识产权局、厦门市版权局、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厦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厦门市法制局、厦门市公安局、厦门海关、厦门市质量监督管理局等。这种多头管理的现状,并不利于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因此,厦门市应该有效整合现有知识产权相关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能,尽快实行知识产权工作的归口管理,这包括将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合为一体。同时,针对厦门文化创意产业市场侵权现象比较严重的情况,厦门市应加大执法力度,真正实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活动;对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应依法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提请司法机关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与此同时,为了防范行政执法权力滥用,厦门市加大对执法行为监督的广度、力度与深度;加强对相关执法人员的考核与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
在成立有关行业协会或知识产权联盟的基础上,行业协会或知识产权联盟应准确定位,为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有效践行发挥沟通与协调作用,积极加强内部自律建设,为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有效践行做好服务工作。作为行业共同利益的代表,行业协会首先应加强内部自律建设,为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有效践行做好前提工作。这包括:第一,应制定完善的行业规则与自律公约。行业规则与自律公约的主要目的在于:规范行业成员的经营行为,协调成员间的知识产权纠纷,预防与制止协会成员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第二,建立事前警示与事后惩戒机制,即对协会成员可能出现或具有的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给予事前警示,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对于那些已经警示,但仍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成员,应给与有效的惩戒,包括在行业内进行通报批评,责令退出行业协会等,进而维护行业整体利益。第三,重视行业协会内部有关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的培养,提高行业协会为行业协会成员提供有关知识产权服务的水平与层次。第四,创办相关行业协会的公共网站。这既有利于成员企业充分了解、掌握与应用国内外最新的知识产权信息,也有利于行业协会成员之间进行交流,刺激成员之间的有益竞争,更有利于其他社会成员对该行业协会以及有关成员的了解,增进行业协会的知名度以及协会成员的经济效益。其次,行业协会或有关知识产权联盟应积极协助政府部门开展文化创业行业知识产权调查和研究工作,积极组织、协调行业成员贯彻实施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并进行及时的跟踪反馈;应充分利用自身所掌握的行业内企业知识产权现状以及企业成员的利益诉求,向政府提供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可行性分析报告,进而参与到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修订工作中;行业协会可以积极利用多种渠道提出法律制度的完善意见;当在协会成员的知识产权受到协会或联盟以外的企业或个人侵犯时,协会或联盟应积极组织开展有关协商与维权行动;当协会成员企业内部出现知识产权纠纷时,协会应以“诚信、公平、合作”的原则,积极组织相关当事人进行友好的协商和处理;在应对协会或联盟以外的侵权指控时,协会应积极利用产业市场的优势和市场、技术的整体集成优势,积极构建有关协调途径,为有关成员争取最大利益。
作为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最重要、最核心的实施者与践行者,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建构与践行中应积极从获权意识、保护意识、发展与提升意识、传播与应用意识等角度加强意识管理;坚持规范性、战略性、系统性、市场性四项基本原则;应根据自身行业特点及所处的文化创意产业链的特定发展阶段来选择最合适的保护与应用策略或策略组合;应从归属制度、激励与风险防范制度、保障制度等方面加强制度管理;应注意单一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对文化创意保护的不足及其相应的弥补措施。
高校与司法机关的有效参与也将对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机制的实施与践行有积极意义。高校可创设与调整学科专业结构来培养有关的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应积极组织研究力量研究文化创意知识产权的市场化机制,为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机制的应用提供更有价值、更加多元化的建议。作为社会纠纷的裁判者,司法机关可以在以下四个方面能够积极地为文化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有益服务:第一,及时公布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的纠纷,对有关的侵权行为进行有效的警示与预防;第二,综合分析每一年度有关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纠纷的相关情况,积极为文化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行使与保护提供司法建议;第三,积极组织有关人员编写有关材料,为文化创意企业的知识产权纠纷提供诉讼指引;第四,积极组织科研力量,对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不足提供立法上的完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