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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8年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督导工作的通知
办社图发[2008]444号
来源 :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建设管理中心 作者: 发布日期: 08年11月1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文化部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建设管理中心:

  2007年底,文化部组织开展了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以下简称“文化共享工程”)督导工作,有力地推动了各地文化共享工程建设。一年来,各地在文化共享工程服务网络、资源建设、技术支撑、合作共建等方面取得新进展。为进一步加大建设力度,完成文化共享工程“十一五”规划的各项目标,充分发挥文化共享工程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文化部决定于2008年11—12月开展2008年文化共享工程建设督导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导内容

  (一)2007年度基层服务网点建设情况。根据《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7年度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网点建设工作的通知》(办社图发[2007]21号)等文件要求,检查中西部地区633个县级支中心、97463个村级基层服务点完成情况,及东部地区30%县级支中心和村级基层服务点建设进展。

  (二)2008年度工作进展。按照《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十一五”发展规划》和《文化部关于做好2008年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工作的通知》(文社图发〔2008〕17号)等要求,检查各地在组织领导、资金保障、服务网络、资源建设、人员培训、基层服务、技术支撑、合作共建等工作情况。

  (三)乡镇综合文化站内容建设计划。检查各地根据财政部印发的关于乡镇综合文化站内容建设中有关文化共享工程的建设要求,制订本地区工作安排与资金保障等方面的情况。

  二、检查重点

  (一)省级分中心是否达到以下要求:在文化厅(局)领导下组织协调开展工作;建设经费有保障;所建资源符合相关标准规范,适用性强,品质优良;技术平台与图书馆现代化建设紧密结合,采用适用技术开展服务;指导本地区支中心和基层服务点工作;落实人员培训任务;开展合作共建;宣传建设成果,及时报送信息;因地制宜,开拓创新。

  (二)支中心是否达到以下要求:地市级支中心设备设施适应工程建设需要,县级支中心设备设施达到文化部制定的配置标准;技术平台建设与图书馆现代化建设紧密结合;积极开展基层服务,活动档案完整;开展合作共建,宣传建设成果;运行经费有保障;实施人员培训;文化共享工程标牌制作标准,规章制度张贴规范。

  (三)基层服务点是否达到以下要求:设备设施达到配置标准;运行经费有保障;积极开展基层服务与合作共建,活动档案完整;文化共享工程标牌制作标准,规章制度张贴规范。

  三、工作方式

  根据督导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对本地区工作进行自查,准备有关汇报材料。要按照《2008年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县级支中心考核标准》(见附件1)、《2008年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村级基层服务点考核标准》(见附件2),重点考核县级支中心、村级基层服务点的建设情况。 督导组通过听取汇报、座谈交流、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各地工程建设情况进行检查。

  四、工作步骤与要求

  (一)10月底——11月初,各地组织自查与验收,准备汇报材料。11月7日前向文化部提交自查报告(含电子版),中西部地区同时提供2006年度和2007年度中央财政支持县级支中心、村基层服务点设备采购合同(复印件)。

  (二)11月初——11月底,文化部督导组赴各地开展工作,并完成督导报告。

  (三)12月上旬,进行督导工作总结,总结工作经验,对存在问题提出解决对策,推动文化共享工程持续健康发展。文化部将通报督导情况并根据督导情况安排2009年度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分配方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督导组的工作。要按时完成自查,认真准备汇报材料,做到材料翔实,数据准确。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建设管理中心要配合做好督导的组织协调工作。各督导组要明确任务,认真负责地做好督导工作。

  

  联 系 人:文化部社文司图书馆处 刘刚、刁冬梅

  电 话:010-59881732 传 真:010-59881776

  邮件地址:[email protected]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件下载:附件1附件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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